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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点击:【683】 时间:2010-5-13 14:44:39

 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甘肃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等十六个厅局联合发布的《甘肃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甘肃省卫生厅作为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站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 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甘肃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甘肃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网站前置审批手续: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3、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
  4、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办理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经过省卫生厅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核批准。
  2、省卫生厅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
  3、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须向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省卫生厅前置审批审核同意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省卫生厅前置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4、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核材料后,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对许可经营的,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5、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 “甘肃卫生***”、“甘肃医疗***”,或“甘肃省卫生***”、“甘肃省医疗***”等名称。
  第九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并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疫情、重大卫生事件、卫生政策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种医疗卫生及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应与有关部门出证、审核、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 甘肃省卫生厅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甘肃省内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甘肃省卫生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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