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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点击:【889】 时间:2009-7-3 15:28:55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甘肃省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根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文件)和《甘肃省面向21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代运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凡利用卫星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应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七条 甘肃省教育厅负责对甘肃省境内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甘肃省教育厅申请,或通过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根据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并未经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九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须列入所在相应区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

(二)具有30万元以上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三)列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单位。

(四)具有2名以上经过“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甘肃省网络中心”考核合格的专职网管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甘肃省教育厅认可的、具有在甘肃省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的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同时须提供经由甘肃省教育厅委托“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审核论证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或确认)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类别、所在地相应级别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网站和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基本条件的证明。

(三)申办机构概况。

(四)由学校和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电教设备、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年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经省教育厅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行文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四条 已由省教育厅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果开办者主体或者名称、地点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教育厅对新的承办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已由省教育厅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获得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

第十六条 凡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通过省教育厅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四)煽动暴力;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计算机病毒;

(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十九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和“甘肃”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者,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外机构在甘肃省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甘肃省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和管理的办事机构为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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